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小兵辞去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2006年7月27日泰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泰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小兵辞去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报泰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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