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泰州市人大 -主任会议 - 正文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次会议纪要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6-4-24 0:00:00     点击次数:463     浏览字号:    ]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次会议纪要

        2006年4月24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励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台委员会所作的相关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正保、来则林、常龙福、谢树敏、张正方、戈丽和、王泓卫及秘书长王厚贵出席了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本次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比较重视,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保持了宗教领域的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认真研究贯彻措施,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把宗教工作纳入双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市民宗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地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工作。二是开展学习宣传,培训管理队伍。市民宗局组织宣讲团,深入农村宣传;开展咨询活动,解答群众疑问;利用宗教节日深入宗教场所,就地对信教群众展开宣传,为贯彻落实《条例》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为适应宗教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设各类培训班,组织学习《条例》,不断提高宗教管理队伍的质量,提高宗教教职人员思想素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宣传覆盖面,扩大群众知晓率,营造了较好的宣传氛围。三是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宗教管理。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和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宗教政策,努力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四是坚持依法行政,制止非法,打击犯罪。各级民宗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建立了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执法程序,依法制止各类非法宗教活动,取缔了一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拆除了一批违法私建的宗教场所;严厉惩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打掉了个别邪教组织,打击了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净化宗教环境,维护宗教秩序,保证了全市宗教领域的基本稳定。
会议充分肯定了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围绕贯彻实施《条例》所做的工作,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干部、宗教人员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不能正确认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对宗教领域错综复杂的斗争,思想上麻痹大意;对宗教领域的非法行为和犯罪活动不屑管、不愿管、不敢管,甚至还存在着错误观念。二是宗教领域非法行为、犯罪活动依然存在,有时甚至呈现反弹趋势。有的地方宗教组织和教职人员私设聚会点,有的地方少数群众和个别基层干部私建庙宇、假僧假道乱做佛事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邪教组织活动比较隐蔽,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仍在继续。三是执法主体建设有待加强。各市(区)民宗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不仅编制少、人员不到位,而且执法工具缺乏、执法难度较大;部分执法人员思想上有畏难情绪,有时执法不够及时、不够到位,有些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执法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市(区)部门配合不够,尚未形成执法合力。
会议指出,宗教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重视和加强宗教工作,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要强化宣传,形成共识。《宗教事务条例》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是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认真组织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要把《条例》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党校、政校的教学内容,引导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要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形成遵守《条例》、依法参与宗教活动的良好局面。要根据宗教形势、信教群众的特点,把宣传工作向广大农村延伸,结合农村党员冬训,在农村党员干部中传达、学习,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要强化管理,打击犯罪。要进一步发挥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作用,畅通信息渠道,收集、整理、上报宗教领域的各类情报信息。要深入基层,特别是宗教情况比较复杂的农村地区,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宗教领域非法行为、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工作预案。要通过各种渠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行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区分一般封建迷信活动与宗教领域非法行为和犯罪活动,根据不同性质,抓住重点,各个解决;及时制止私设聚会点、私建庙宇、乱做佛事活动,坚决铲除各种邪教组织;坚决抵制、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对宗教领域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是要强化引导,抓好队伍。宗教队伍包括宗教管理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根据三支队伍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分门别类地抓好宗教队伍的建设。在宗教管理干部中,要选优配强干部队伍,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需要;要在宗教管理干部中加强思想教育,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保证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展示良好的执法形象。在宗教教职人员中,要深入开展爱国、爱教的教育活动,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控制总量,提高素质,满足需要;继续推广教职人员述职述评制度,把热爱祖国、维护统一放在考评的突出位置,把学习宗教知识、钻研宗教理论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宗教组织、宗教团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在信教群众中,要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把爱国、信教、爱家有机结合起来,严格遵守《条例》,自觉克服不按规定乱做佛事、私设聚会点、私建庙宇等活动,养成有序信教、依法信教的良好习惯;要特别重视农村基层的宗教管理工作,把宗教管理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多措并举,发展经济,普及科技,破除封建迷信,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把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农民群众团结起来,致力于勤劳致富,创造幸福生活,建设美好家园;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宗教信仰与建设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切实防止宗教信仰狂热化、妖魔化,被邪教组织、敌对势力利用,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要依法维护宗教团体、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把宗教场所建设与文物保护、开发旅游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综合效益。
四是要强化保障,改善执法主体条件。要切实解决民宗部门人少事多的现状,用足现有编制,及时充实人员,适应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要切实解决办案经费和专项经费问题,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要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装备水平,满足执法实际需要,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Copyright © 2009 泰州市人大 · 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