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2008年5月26至28日,泰州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以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针对广大居民反映突出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会议同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加快,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整体状况日渐凸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物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小区管理整体合力没有有效形成,物管企业和社区的关系亟待理顺;物业服务费收缴难;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意识淡薄,服务不到位;部分小区至今没有物业管理,环境质量较差,群众反映强烈;专项维修资金多头管理,监管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会议强调,加强物业管理,事关城市形象,事关群众生活,事关社会的和谐,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增强管理实效,提升城市形象,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物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干部和广大市民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执行、遵守和维护《条例》,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要理顺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尽快理顺市区物业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社区和物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符合泰州具体实际的新的管理模式,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联动、快速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将物业管理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社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并将业主自治管理纳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范畴。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物业管理应急机制,在出现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撤离等特殊情况时,及时实施应急预案,确保业主有一个稳定、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稳定。要进一步提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率,提升小区业主自治水平;要着力培育物业管理市场,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沿着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老旧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无物管小区环境脏乱差问题。要继续加大对老旧小区的治理和改造力度,通过制定长远规划,有效筹措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逐步完善老旧小区的服务配套设施,改善老旧小区的居住环境。与此同时,要坚持贴近实际,尊重居民意愿,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物业管理模式,促进老旧小区管理工作。对于配套设施相对独立,较为完善,又有一定规模的老旧小区,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对于不具备实行物业企业服务条件的小区,可以按照社区民主自治的原则,由社区居委会代表社区居民,依法与房屋和设施设备维修、保洁、保安等专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和服务合同,专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和收取报酬;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待业、失业人员组成物管专业队伍,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是要坚持多着并举,破解物业费收缴难问题。要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引导小区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意识,自觉履行法定的物业消费义务;引导物业管理企业大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以优质的服务使业主获得“等值”乃至“超值”服务,赢得业主的理解和信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费收缴工作的调查和研究,指导和帮助企业综合运用法律、舆论和行政等手段,提高物业费的收缴率,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是要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要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尽快出台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按照管理办法新规定的标准,调整公布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切实规范好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程序和办法,杜绝开发商占用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对开发企业拖欠维修资金的催缴力度,确保应缴必缴,维护广大业主利益。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管理模式,严格资金使用程序,切实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作他用现象,确保资金安全。要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主送: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建设局,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