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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8-11-20 0:00:00     点击次数:633     浏览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同志: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于3月下旬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先后听取了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区)分管领导及计生部门的汇报,并到部分乡镇考察了计生服务站建设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新的《人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党政组织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2004年,全市计划生育率稳定在98%以上,人口出生率控制在8‰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左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90%以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率90%以上,合格村(居)委会率达86%以上。
1、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将《人口法》等法律法规列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并组织中心组带头认真学习。利用计生重大纪念日编印图文并茂的宣传品和小册子发放到广大育龄群众手中,方便他们学习。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宣传栏、发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人口法》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引导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国策,关心国策,支持国策。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人人有责,宣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
2、健全网络,培训队伍。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较强的专业性,市和各市区进一步健全了市、县、乡、村四级管理网和市县乡三级计生指导站,狠抓了25个中心服务站建设,增加了设施,充实了人手。为把计生工作落到基层,市政府下发了有关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整建计生中心户5.7万户,较好发挥了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村民议事、邻居互助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特点,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市有关部门先后办班214期,参训人数19.91万人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口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3、完善制度,依法行政。
一是依法完善制度。各级政府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为全面贯彻《人口法》,各级政府依法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计生行政许可制,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案规范和计生技术规范等行政执法基本制度。为了确保育龄群众及时享受法定服务,在全省较早推出了一孩生育服务证制度。由于这些制度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二是依法搞好服务。各级政府在建章立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还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服务管理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变法律政策管理为优质服务。一方面继续执行计生“四免费”,为育龄妇女、新婚青年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在规定时间内,对落实节育措施一年以内和一年以上人员分别进行随访服务,发现异常反应,及时给予技术指导或诊治,确保育龄群众身体健康和节育措施的有效率。目前,全市依托中心服务站依法开展技术服务的做法被中央电视台录成专题片4次播放,反响较好。
三是依法维护权益。市政府制定了《关于依法维护职工计划生育权益的实施意见》,设法筹措资金,在部分城区和农村设立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救助了部分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并为搞好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增拨了资金。此外,各级政府还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努力维护育龄群众的权益。
四是依法加强管理。各级政府完善合同管理,变单向管理为双向约束,使合同管理逐步成为一种有效的政策措施;完善“一孩生育服务证”,从源头上避免了以证卡人和借机收费等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通过明查暗访,监督基层依法开展技术服务,坚决取缔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操作。各级政府还经常协调有关部门,对政策外生育等现象实行齐抓共管,使我市的人口出生率一直稳定在国家规定的目标之内。
4、抓住重点,专项治理。
各级政府在贯彻实施《人口法》过程中,做到突出重点,依法开展专题治理。
一是狠抓性别比失调的专项治理。针对前几年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趋势,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挂钩联系,加强指导;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对重点乡镇、医院进行专项检查通报;有关部门还下发了《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意见》,严格控制非法选择性别。同时,把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作为计生“一票否决”的重要条件之一,要求各市(区)每半年对重点乡镇考评一次。经过专项治理,目前我市出生婴儿性别比已趋于正常值。
二是开展计生后进乡镇的专项治理。依照法律法规,市政府及计生部门对全市19个计生后进乡镇进行重点管理。从明确领导责任,实施“一票否决”到强化工作督查,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部分后进乡镇计生工作正在向好的方面转化。
三是加强流动人口的专项治理。针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管理难的特点,市政府协调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明确分工、明确目标、明确要求,实行齐抓共管。经过综合治理,较好地遏制了流动人口无序生育的势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口法》实施以来,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还不够,思想认识上仍存在误区。从调查情况看,各地对《人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平衡,存在时紧时松,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少数乡镇主要领导认为群众计划生育意识增强了,计生工作好做了,存在松懈思想。新的计生法规出台后,少数计生干部思想观点、工作方法跟不上,对政策外生育感到束手无策,产生畏难情绪。有的群众误认为,现在计生政策放宽了,可以多生了,因而淡化了计划生育的国策意识。
2、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据调查,目前全市有数以万计的育龄流动妇女,管理比较难,发生的政策外生育,不少都是流动人口所为。虽然各部门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总体上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有效管理体制、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因而制约了管理工作向更深层次的推进。
3、财政投入不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难以兑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至“十五”期末市(区)财政对计生投入人均10元的目标,至今尚无一个市(区)达到。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年20元的奖励金多数市(区)没有资金渠道,不少事业单位强调经费紧张,难以落实;企业借口改制或者效益不好不予落实,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的工资由于与新的劳动法规相抵触,企业难以操作;部分计划生育困难群众的补助金更难以兑现。
4、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加大。多数地方没有按规定标准落实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少乡镇计生免费项目难以为继。个别地方将乡镇计生服务站改为“自收自支”单位,技术人员工资难以保障,业务无法开展,削弱了基层计生技术服务工作。对政策外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面临一些难题:一是少数在外务工人员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逃避征收;二是部分贫困家庭难以征收;三是少数私营业主或个体户不服征收,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取证难,法院很难受理。个别处理了,也只是拘留几天放人,致使社会抚养费很难足额征收到位。
5、计生干部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亟待提高。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县乡三级计生部门普遍人员不足,有的年龄老化,有的在编不在岗,有的在岗不在编。相当数量基层计生服务站从业人员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计生服务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可能出现的反弹,始终把促进经济增长和控制人口增长的两手抓好。要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建议适当时候组织人员,对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状进行调查,认真分析研究新问题,提出新举措。要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转化生育观念,大力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力度。
坚持依法行政是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也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前提条件。一要依法制定鼓励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市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人口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泰州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照顾。二要依法健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三要依法加大投入力度。市和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均10元/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运行。要积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救助金。计划生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3、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市政府要组织协调新闻、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加大监管和综合治理的力度,落实计划生育婚育证明一证管多证的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块为主的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切实杜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漏洞,真正做到齐抓共管。
4、进一步加强计生队伍建设。
要充实、加强市县乡三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的力量,首先解决在编不在岗和缺编的问题,同时要解决部分村级组织换届后无人分管的问题。要加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建设。加强对计生干部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适应新时期计生工作的需要。要积极想办法,提高计生人员待遇,保障基层计生队伍稳定。要坚持文明执法,自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医技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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