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2009年5月1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3月中旬至4月中旬,我委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全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了四市两区政府和市直机关15个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实地走访了部分乡镇和12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央、省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和农村土地合作等“三大合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逐年明确目标任务,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截止2008年底,全市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986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协会)713家,成员总数达4.2万人,带动农户22.7万户;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182家,入股农户3.14万户;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91家,入股农户2.62万户。
1.各级政府普遍重视。近两年,市政府两次召开全市专题工作会议,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全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2008年分别在靖江、海陵和高港等地召开农经业务工作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现场会,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各市(区)政府相应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泰兴、海陵、高港等地专门成立了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定期会商制度,为开展农村“三大合作”提供组织保证。各地通过会议、培训,以及电视台、电台、报社、板报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广大农民宣传相关法律、政策,普及合作知识,积极营造深化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2.加大扶持发展力度。2007年,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意见》,以及市财政扶持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办法,鼓励各地加快发展“三大合作”。各市(区)也积极争取金融、税务、工商、国土等部门的支持,对高效农业项目、税费减免、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调动了农民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姜堰市专门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扶持实施细则》,对于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有较强带动能力的专业合作组织给予奖励,2008年共发放奖励420万元,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3.开展培训和指导。市农工办2007年专门邀请全国知名研究专家,向250多名农村基层干部和合作社牵头人讲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知识,2008年专题举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业务知识培训班,170多名乡镇经管站站长及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参加培训。各市(区)也适时举办各类培训班,参培人员达3000多人次。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市和各市(区)采取联动形式,每年重点选择和培育一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加快发展。靖江市各乡镇还建立了专业合作组织辅导员制度,使得每个合作社的组建运行,都能做到“前有辅导培训,后有指导服务”。
4.推进规范化建设。全市各地积极开展 “四有”( 有组织章程、有合作内容、有经营要素、有合作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活动,指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加强利益联结。截止2008年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涉农业各个产业,资产总额达到8.5亿元,其中农民成员出资额3.68亿元;实现总收入15.49亿元,盈余2亿元;已有36.6%的合作社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达4145万元,33%的合作社实行了二次返利,其中按交易量返还1.09亿元,按出资额返还4100万元。兴化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兴化市创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民主管理、财务核算、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存在问题
1.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少数地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作用和重要意义认识得还不够到位,还没有提高到着力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高度上来,特别是经济条件薄弱的地方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不高。少数地方还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位置,相关部门参与服务不多,关心扶持不够,还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的广度和力度还不够。
2.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据基层反映,一些地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通知》(苏政发〔2009〕13号)中规定的扶持政策落实得还不够到位。比如,有的地方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较少,还没有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贷款难的矛盾普遍存在,且额度较小,手续较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缺少有效抵押物;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合理收费还不同程度存在。
3.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经营规模偏小,带动能力较弱,缺乏跨区域的规模合作社。一些合作组织存在重组建轻运作的现象,尤其是内部合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利益核算不够规范,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合作内容和范围还不够宽,多数以种养业为主,服务业和营销合作比较少。品牌建设重视不够,技术和人才力量比较薄弱,还缺乏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核心竞争力。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切实增强工作合力,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完善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到2012年,如期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参加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户比例达到40%”的目标。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指导人员,强化信息网络、技术指导、人才引进、资金融通等服务,发挥乡、村组织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我市带动农民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舆论氛围。
2.进一步增强支持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通知》,建立健全工作督查机制,对各项扶持政策进行系统梳理,明确部门责任和要求,确保逐项落到实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反映较多的贷款难、不合理收费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探索对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财政资金定额补助制度,同时安排一定的贷款贴息向信用评级好的合作社进行倾斜,充分调动各地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增加授信额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并简化贷款手续,扩大可用于担保财产范围,在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合作。全面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规定,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担。
3.进一步规范运作水平。要按照“边发展边规范、以发展促规范”的原则,依法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完善合作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做到“民办、民管、民收益”。加强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鼓励合作经济组织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在明晰产权、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联合社或农产品行业协会,促进做大规模做强实力,增强带动能力,提高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整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