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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纪要
[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10-28 0:00:00     点击次数:1070     浏览字号:    ]

 

泰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主任会议纪要

 

    2009年10月20,泰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次主任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励所作的关于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振南、陶幸蓉、张正方、戈丽和,秘书长王厚贵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十分重视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十一五”减排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考核;严格项目审批,着力推进治污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已连续3年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会议指出,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跨越发展,城市建设的加快、人口的增长,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压力逐年加大;城市污水管网不够配套,工程建设进度相对滞后;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等。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会议建议: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折不扣地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坚决完成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硬指标、硬要求,是我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更是保护我市500万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市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坚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减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政府在减排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做到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减排。要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组织网络,细化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责任,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加快减排设施工程建设进度。要对我市已经确定的所有减排设施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分析原因,明确工程建设周期,落实建设责任,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工、发挥效益。针对目前我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只有40%左右、低于全省60%平均水平的现状,要进一步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大幅度提高城市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为各市区推动相关工作树立示范、做好榜样。同时,要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前提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机制的研究,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正常运转。

三、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水平。要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不断调高、调优、调轻,既要加快发展工业经济,更要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既要积极改造传统产业,更要大力发展现代产业,尽快形成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体系,从而进一步推动减排工作。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做到限制、淘汰一批;要用信息化等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做到改造、提升一批;要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两高两低”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做到引进、发展一批,促使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为从根本上实现减排目标夯实基础。

四、严格项目审批,有效控制排污增量。针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较大的状况,要严把“源头关口”,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作为审查规划环评的必要条件,提高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强化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环境管理,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环保法律法规、选址布局要求,以及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通过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控制排污增量,推动污染减排任务的落实。要坚持实行“三同时”制度,真正做到治污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

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按照国家和省、市总量减排的要求,要加大减排工作的资金投入,落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环境保护投入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努力缓解治理设施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污染物总量增加的矛盾。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企业满负荷运行治污设施。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整治非法排污企业,坚决关闭那些治理无望的“五小”企业,确保减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使我市成为名副其实的生态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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